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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江法院集中宣判两起假冒商标类犯罪案件


在“3·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福建省晋江法院集中宣判两起假冒商标类犯罪案件,彰显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“利剑”高压态势,全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安全。

01重复犯罪、从业禁止

丁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,再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,同时为预防再犯罪对其判处从业禁止!

基本案情

被告人丁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于2014年6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。2023年6月份,被告人丁某未经授权,生产假冒运动鞋1200双,货值43万余元。

判决结果

被告人丁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特别严重,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其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,再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且均为假冒鞋类商品,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,判处:一、被告人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;二、禁止被告人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。

02法网恢恢、疏而不漏

张某知假售假,在判决宣告以后,刑罚执行完毕以前,发现漏罪,数罪并罚!

基本案情

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,被告人张某未经许可,向他人购买假冒某品牌高鲜味精予以销售,销售金额共计32万余元,获利4万余元。

判决结果

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情节特别严重,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,刑罚执行完毕以前,发现漏罪,应当数罪并罚。判处:一、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;与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二万元;二、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六百五十元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近一年来,晋江法院审结涉假冒商标类刑事案件94件122人,对于重复侵权、恶意侵权、规模侵权、涉食品医药卫生等民生保障侵权行为一律严惩,同时着力于经济制裁,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、收缴犯罪工具、销毁侵权产品、强化财产刑执行等措施,剥夺罪犯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,加大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适用,最大限度地预防再犯罪发生。 (黄鹤鹤)

原作者:

来 源:

晋江市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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